(二)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1)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根据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单价计算。
(2)中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按照《厦门市建设工程信息》施工期间公布的材料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3)《厦门建设工程信息》没有公布的材料,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价格,招标人会同市造价站或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管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条款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及进场施工,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必须是该工程中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招标人同意。
(三)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和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织设计所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
(四)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并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后使用。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成员变更的,应报市招标办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招标工程若不预付备料款,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的80%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后,上报有关单位审批拨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期押金,按保修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代建、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最低投标价中标项目的现场监控,建立严格的现场验收和签证制度,把好签证审核确认关,保证投标承包风险包干制度及合同的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 市建筑行业协会应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合理报价、公平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惩戒制度,对恶意压价、不履行合同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依照自律公约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招标办应将低标价中标项目的有关资料书面抄送相关监督机构,列为标后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第十九条 下列不良行为,市建设行政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