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推荐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若该三名投标人的投标被废标或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或者从中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补足三名(剩余投标人不足三名的,可全部选取)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报价最低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论证,并根据市造价站发布的最低控制线计算出最低控制价,若投标报价低于最低控制价的,将其差额以及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项目、金额,作为招标人采取防范低价风险措施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中标人低价风险保证担保制度:
(一)中标人(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除向招标人(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金外,还应提交低价风险担保金。低价风险担保金数额为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市造价站发布的最低控制价差额和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措施不可靠的低价金额。
(二)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二条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项目管理班子、设备投入承诺制。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签订施工合同和承诺书,保证所承诺的人员、设备到位,认真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
第十三条 招投标双方应按中标价签订合同,对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不得调整。但因地质条件变化引起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情况误差超过风险包干系数范围的,可调整超出部分工程量或者因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实物工程量变化的,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牶
(一)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实物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中标人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
(2)不在工程量清单之内的项目,按照市造价站颁布的施工期间的定额、费用标准、价格信息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工程控制价×100%。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市造价站或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