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最低投标价中标实施办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3年4月1日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实施,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确定中标人。
技术特别复杂等不宜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的招标项目,经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审查,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其他法定的评标定标办法。
第三条 采用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按下列程序招标投标: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定标办法、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人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四)投标申请人报名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金;
(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六)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将资格预审情况报市招标办备案;
(七)招标人组织投标答疑、工程量澄清、现场踏勘;
(八)公布工程预算控制价;
(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十)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
(十一)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
(十三)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四)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五)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四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经招标人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认真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招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截标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