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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九项制度的通知

  四、要规范和完善对履诺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和具体受理群众投诉的部门或处室,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五、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同岗替代制

  一、同岗替代制(又称A、B角)是指机关某一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在位时,应指定相同或相似岗位的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以保证工作连续性的制度。
  二、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级领导同意。属“窗口”单位的,应指定人员代办其业务。避免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无人受理,防止工作停滞、拖延或中断。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直接领导人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直接领导人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四、机关单位领导层也应实行同岗替代制,主要领导不在岗时应指定一名副职代行其职责,某副职不在岗时应由主要领导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五、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六、违反本制度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失职追究制

  一、失职追究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制度。
  二、失职的种类
  (一)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二)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的;
  (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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