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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第六条 青年志愿者、青年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七条 青年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注重服务质量,维护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第八条 建立青年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成为注册青年志愿者。
  青年志愿者协会为青年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注册工作。注册工作也可以委托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队具体负责。
  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愿意每年参加一定量的志愿服务活动的,可以申请成为注册青年志愿者。
  注册青年志愿者在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注册青年志愿者标志。
  第十条 注册青年志愿者可以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要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在困难时优先得到他人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主要职责是:
  (一)动员广大青年参加志愿服务;
  (二)组织、协调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注册登记、教育培训以及志愿服务标志的制作发放工作;
  (四)建立注册青年志愿者服务档案,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评价志愿服务绩效;
  (五)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总结、推广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经验,表彰奖励表现突出的青年志愿者和青年志愿者组织。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的活动接受共青团组织的指导。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为发生意外伤害的青年志愿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必要的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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