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规范和完善农产品进口管理,建立农产品贸易快速反应机制。综合运用农产品的准入限制、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符合国际规则的手段,保护我省农业安全。为帮助企业做好反倾销应诉工作,由省财政厅安排一定数量资金,建立我省反倾销应诉资金。
四、鼓励农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
21.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中低产农田改造,蔬菜、林果、花卉、中药材种植和加工,优良种畜种禽,粮食、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果蔬饮料、蛋白饮料的开发和生产,生物饲料、蛋白饲料的开发和生产。
22.加大招商力度。由省计委牵头,省外经贸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局等部门配合,做好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库建设,推出能发挥河南优势、有吸引力的项目对外招商。所有农业招商项目免费在河南农业信息网、河南省招商网公布。
23.鼓励外商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引进新品种。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超过10年的,在享受完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24.外商投资引进的优良种畜禽饲养、加工达到一定经济规模的项目,能够改良、培育新的林果、蔬菜品种并能提供保鲜、储藏高新技术的生产性项目,除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外,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25.外商投资企业兴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采用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一次付清出让金,对一次性支付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缩短出让年限、期满续期出让的措施或采取“年租制”交纳。
26.外商投资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在省会城市投资的上述项目,可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在省会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上述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7.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生产性农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总产值的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8.农业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在本省开办其他农业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