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实行农业扶持政策。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降低农民的农产品生产成本,增加优势农产品科研开发和科技推广投入,通过加大农业政策支持力度,降低农产品出口成本,增强出口竞争力。
5.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积极探索农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农户有权对承包地使用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化、租赁、入股等形式合理流转,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6.鼓励获准经营粮食、棉花的企业从事粮食、棉花的批发经营、代储代销、建立配送中心等各种经营业务,鼓励粮食、棉花加工、流通企业和大型养殖企业到粮食、棉花主产区建立原料基地,建立稳定的粮食、棉花产销关系。积极培育粮食、棉花市场,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棉花市场的依法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机制。
7.加快建设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土地出让、贷款贴息、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鼓励供销合作社、民营企业创办农产品专业市场。对创办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在用电、用地、用水等方面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办理。
8.在全省范围内开通鲜活农产品运销的“绿色通道”。坚决取消农产品运销过程中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努力降低运销成本。凡需经检疫后方能运输的动、植物产品,经省级有关部门检疫合格发证后,在省内沿途不得重复检疫,坚决杜绝公路“三乱”。
9.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对经农业部等8部委联席会议审定的内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进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可按规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国有、集体或国有、集体控股的生产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其当年实际发生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税务部门按规定确认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报批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给予减免。
10.建立和完善保证出口创汇的“三个体系”,即疫情疫病防治体系、药物残留检测监控体系、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出口基地,推行从养殖场、农田、果园、林地等原产地到出口离境的全过程监管,规范动植物种植和养殖过程中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林、兽药的管理与使用,严禁使用国家和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和农、林、兽药,确保出口产品质量。各级政府对“三个体系”的建设资金要纳入财政预算,重点予以保证。
11.积极实施农业标准化工程,建立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为主的农业标准化体系。支持帮助外向型农业企业做好质量体系认证、原产地标记保护等工作,争取更多的企业取得国内外的质量许可证、检疫注册和卫生注册,获得国际市场“通行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