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或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收费站点,由各省辖市按照《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通行费汽车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1999]75号)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省计委、财政厅、交通厅或建设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际间交接处外,一律不得在主干线上设置收费站点。同时,有关行政部门对特定、专卖物品的检查要严格按照规定,依法行政,不得违法违规擅自设立检查站点。向机动车辆实施处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执行。
(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省公安厅、交通厅、林业厅、环保局、畜牧局、农机局等部门要加强本系统负责收费、检查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必须先培训后上岗,持证上岗。发证单位要严格道路收费证、检查证的发放,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证,与此项工作无关的不能发证。要严格收费证、检查证的管理,持证人员只限于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行使职权,无证人员不得执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任务。
(六)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检查站点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要一律取消;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可以保留,但要进行整顿规范,收费标准高的要降下来。严禁重复检测、重复收费和搭车收费。省计委、财政厅、省政府纠风办对擅自越权批准设立道路收费站点和涉及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国家计委《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加强资金管理。省财政厅要加强对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罚款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将资金截留、挤占或挪作它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要实行全额“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款要全部上缴同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