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现有收费项目。按照谁审批、谁清理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牵头,省计委、交通厅、省政府纠风办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政府配合,对向机动车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由省计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予以清理。清理完成后,各省辖市政府以及省直各牵头部门要写出清理报告报省政府审批。同时,对取消的、合并的、降低标准的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保留的项目,要对项目、依据、范围、标准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在中央和省公布项目之外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治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对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按照业务分工,由省计委、财政厅、交通厅、建设厅、省政府纠风办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批。一是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按规定应予撤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严禁将应取消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点,继续变相收费。二是由省交通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按要求进行认真清理整顿;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要停止收费。三是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要在1999年对全省收费站点财务监审的基础上进行核定后,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四是省政府对全省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
(三)规范管理各类检查站点。要加强对公路和城市道路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除公安、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查站外,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也不得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交通部门实施正常的路政管理和运输市场管理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四)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点及各种检查站的审批管理制度。省计委、财政厅、交通厅、省政府纠风办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2]31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向机动车辆收费和设置道路收费站点及各种检查站的审批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今后任何地方、部门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政府性基金和强制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的收费标准、收费期限,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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