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
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通知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02]8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在我省认真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国办发[2002]31号文件和国减负[2002]1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检查站点为重点,治理整顿与规范发展并重,严格审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治理整顿,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治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坚决取消向机动车辆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强制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种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标准高的降下来,重复收取的予以合并。
(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对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属国办发[2002]31号文件规定应予撤销的7种情况之一的收费站点一律取消,并限期拆除收费设施。
(三)对符合条件保留的道路收费站点,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
三、治理整顿工作的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