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采取划拔方式提供。国家征用农用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要一次性提供、统一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周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耕地减少进行考核。为加快城郊绿化,应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也可采取地方政府补助或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等办法建设苗圃、公园、运动绿地、经济林和生态林等。
(五)切实搞好城市建成区的绿化。对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绿地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要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绿化用地在城市用地中的比例。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迁出有污染的企业,增加绿化用地。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城市绿化。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内的违章建筑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限期拆除,拆除建筑物后腾出的土地尽可能用于绿化。城市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在该建筑所在区位,在规划确定的地点、规定的期限内,按其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建设绿地。对在建成区内配套绿化达不到标准的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等,不得批准新的地上建筑工程。城市的各类建设,新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5%,旧城区绿地率不得低于25%,具体绿地配套建设标准由省建设厅另行制订。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绿化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房产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证明和批准其出售、出租。对确有困难,不能达到规定绿化标准的,应进行异地绿化。
(六)深化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管理与建设维护分离的要求,逐步建立、规范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市场。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实行企业化承包、专业化管理,逐步把城市绿化的管理养护推向市场。切实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认真实行绿化企业资质审验、绿化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确保城市绿化质量。
(七)加强城市绿化科研设计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要加强城市绿化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园林绿化科研机构,增加研究资金。加强城市绿地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研究,特别要加强区域性物种保护与开发的研究,注重植物新品种的开发,开展园林植物育种及新品种引进培育的试验。加强植物病虫害的防治研究和节水技术的研究,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大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推广节水型绿化,多种耐旱、节水、涵养水源能力强的植物,大力推广滴灌、喷灌、微灌、中水灌溉等节水技术。搞好园林绿化设计工作。各城市在园林绿化设计中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本地特色和民族风格,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各地要因地制宜,在植物种类上注重乔、灌、花、草的合理配置,优先发展乔木;园林绿化应以乡土植物为主,积极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发育的园林植物。
(八)加快城市绿化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城市绿化。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城市绿化条例》和《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城市绿化技术标准和城市绿化法规规章。各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绿化行业管理和执法工作,并会同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坚决查处侵占绿地、乱伐树木和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对违法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的要严厉处罚。省建设厅要进一步加大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