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
(一)加强和完善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工作。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要密切配合,共同编制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中要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按规定标准确定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和控制指标,力求公共绿地分层次合理布局;要根据当地情况,分别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设市城市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所在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厅备案。尚未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或已经编制但不符合要求以及没有划定绿线范围的,要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报批和补充完善工作。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省建设厅要切实抓好全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大型公共绿地、公园、广场规划设计的组织、指导和技术审查工作。
(二)强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到占补平衡,在相同区位或相近地段进行相同面积的绿地补偿。省辖市改变、调整绿地系统规划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创造条件扩大绿地面积。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时,须经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绿化规划设计进行审核。凡一次性占用城市绿地超过1000平方米或砍伐树木超过50棵的,须报省建设厅审批。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化建设实行跟踪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绿地率指标和绿化建设情况进行验收。要将城市范围内的河岸、湖岸、山坡、公园、城市主要道路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同时,要严格保护好城市公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对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游乐设施等要逐步迁移。
(三)加大城市绿化资金投入,建立稳定、多元化的资金渠道。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对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市、县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建维护资金应拿出一部分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同时,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城市中的各项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不能按要求建设绿地或建设绿地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单位,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责成其补建并达到规定面积,确保绿化建设。具体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