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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1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已经 2002年10月18日省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克强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设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设施专业规划。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编制市政设施建设计划。市政设施建设应当根据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实施。
  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公民投资市政设施的建设、经营和养护。
  第七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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