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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黑政明传[2003]1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道路交通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次数已占安全事故的72.7%。去年,全省共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11471起,死亡2446人,伤1059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4936万元。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52起、死亡194人。这些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道路交通安全既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的改善,又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为此,各级政府要站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高度,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强化组织,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职责,共同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事故多发易发点段、旅游热线、非封闭及平交道口较多的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和控制。要及时取缔并依法查处直接威胁交通安全的严重交通违章,尤其是机动车严重超速、超员、超载和严重违反载客规定、营运客车违规改装或加装影响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铺位座位以及其它设施等问题,重点消除夜间行车车灯不良或不按规定使用车灯、夜间公路停车不按规定使用反光式停车警告标志牌、进入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和雾天进入高速公路不按规定使用有效防雾灯等事故隐患。全省各类机动车必须配置式样、图案、反光效果和外廓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停车警告标志牌,但不得强行指定购置地点和产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巡逻执勤时发现故障车或临时停车没有停车警告标志牌的,可责令其现场或限期购置。要认真解决农用运输车和轮式拖拉机的交通安全问题,严格依法查处其制动和车灯,特别是尾灯反光装置不符合标准以及无牌无证上路、制动系统失效、违章载客等违章问题。机动车检验和驾驶证考发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检车和核发驾驶证问题,特别是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卖证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法执勤,不得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交通部门在路桥建设改造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既要考虑交通的通畅快捷,又要考虑交通安全。凡属道路设计、施工和交通设施不完善形成交通事故多发或易发的公路点段,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早改造和完善。各类高等级公路应逐步设置必要的停车港湾和一定数量的交通安全提示牌。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道路施工、路桥收费和路政管理提供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方面的支持,努力创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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