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通知
(穗文[2002]52号)
市直局以上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通知》(粤老通[2002]8号)有关各地要“以补贴的形式将全省企业离休干部养老金与当地机关离休干部离休费基本拉平”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1年8月即市直机关实施统发生活津贴之月起,提高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现就提高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参照市直机关同级离休干部现行生活津贴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2001年8月至12月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正局级1080元,副局级1010元,正处级940元,副处级870元,科以下(含科级)800元。
(二)2002年起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正局级1315元,副局级1220元,正处级1125元,副处级1035元,科以下(含科级)950元。
(三)每年四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节日补贴1000元。
(四)对2001年8月以来企业已参照市直机关离休干部同级待遇标准发放的生活补贴(含节日补贴,但不含由企业负责发放的补充养老金),在补发时应作相应的抵扣;同级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水平如已达到或超过市直机关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不另补发。
二、经费来源
(一)提高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经市政府或其主管委、办、局批准关闭、破产的企业,其按规定提高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所需的资金,每年由市委老干部局统一编制预算,送市财政局核实后予以解决。补贴资金由市委老干部局集中管理,通过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发放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三)个别确有困难,暂时无法解决提高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的企业,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借款报告,由市财政局核定并签订《借款协议书》后予以垫支(施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另定)。《借款协议书》同时送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政府外事办、市小汽车定编办备案。在还清垫支款项前,借款企业及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不得购买小汽车,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