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计划;通过“六位一体”提供直接服务;培训人员,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康复知识和技能水平;普及康复知识,开展健康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基层服务;抓好早期发现、预防残疾工作。
2.民政部门
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工作计划;开辟场所直接提供服务或转介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帮助贫困康复对象得到康复服务。
3.财政部门
加大对残疾人康复事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残疾人康复工作“十五”计划纲要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康复工作面临的任务,将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各项康复任务指标按时完成。
4.教育部门
开展在校残疾儿童的康复服务;指导社区和家庭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培训人员,普及康复知识,教育家长。
5.公安部门
按照《
黑龙江省监护治疗管理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条例》的规定,负责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监护、治疗和管理。控制治疗以及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
6.计划生育部门
发挥工作网络和基层工作队伍的优势,开展出生缺陷综合干预工作,做好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普及康复知识,防止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7.妇联
参与残疾妇女、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组织康复助残活动;普及康复知识,开展残疾人康复宣传教育。
8.残联
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协调实施康复服务工作计划,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指导组,督导检查,统计汇总,推广经验,筹集、管理经费;组织康复需求调查;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用表和评估标准;组织人员培训,建立工作队伍;提供直接服务和转介服务;指导残联康复机构建设,提供技术资源;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组织自愿者康复助残。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充分利用现有的康复资源,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地市县建立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中要有残疾人康复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单独建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充分利用当地现有的康复资源(包括隶属各部门和社会兴办的医院、康复机构、特教学校、幼儿园、心理咨询部门、福利院所等),满足残疾人对康复服务的实际需要。
(四)开展康复需求调查,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县(市、区)残联牵头,协调卫生、民政、教育、公安、妇联、计划生育等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工作,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入户调查内容、表格填写和统计汇总等方面的知识和方法;街道、乡镇残联组织医务人员、教师、志愿者、残疾人工作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人员,深入残疾人家庭进行康复需求调查,认真做好登记工作,要求筛查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占当地残疾人总数的60%以上(即康复筛出率为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