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重点。从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出发,兼顾多样性康复需求,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残疾人迫切需求的康复项目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在积极配合完成国家下达给我省的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重点康复项目的同时,大力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普及康复服务,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并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使康复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服务体系能自上而下地通过网络组织实施。
1.组织管理网络
各级政府应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社区建设规划,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管理。民政、卫生、教育、公安、残联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特殊教育和残疾人事业等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将康复服务工作纳入成员单位的职责范围,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制定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指标,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完成残疾人康复工作。
2.技术指导网络
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技术指导组,当地康复技术资源中心要面向基层培训人员,传授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服务,进行督导检查。
3.康复服务网络
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工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资源共享,形成社区康复服务网络,使残疾人得到便捷的康复服务。
(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实行目标化管理。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共同做好,落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