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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2]7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计生委、妇联、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省计生委、省妇联、省残联 2002年12月27日)

  康复是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残疾人的迫切需求。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我省有130万残疾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78万人。截至目前,通过实施各项康复项目,已使近20万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还有58万人急需康复服务。但是,由于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工作体系不完善,服务水平低,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康复经费投入不足,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贫困残疾人得不到切实的康复服务。康复工作的现状与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之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滞后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省残疾人康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1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到2005年,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70%能够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50%。到2010年,在城镇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70%以上。到2015年,实现全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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