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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收入收缴监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财政汇缴专户以及票据的监督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办理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业务。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应加强对代理银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各类财政性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工作,其它已纳入预算管理,但仍实行集中缴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执罚单位罚没收入的收缴,可参照本方案执行。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在10日内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三、配套措施
  (一)修订和制定相应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自治区将组织修订《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同时,研究制定《自治区直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自治区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利用票据监控手段,加强对执收单位收缴行为的监管。同时,建立健全收入收缴体系的监控机制,确保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
  (三)加快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建设步伐。按照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要求,应尽快建立管理先进、操作可靠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为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汇划清算的高效运作提供技术保障。
  四、实施步骤
  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制度改革,应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同步进行。2003年先在部分自治区直属预算单位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2004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05年全面推开。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争取在“十五”期间全面实行新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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