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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将逐步取消财政汇缴专户,实现预算外资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改革现行预算外资金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2.集中汇缴。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票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后,由执收单位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执收单位,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汇缴专户。
  3.汇划清算。代理银行每日将代收资金实时缴入财政专户或财政汇缴专户。缴入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财政专户。每日营业终了,财政汇缴专户余额为零。
  4.信息反馈。代理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收缴收入按照执收单位和分收入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旬、月)报表内容包括执收单位名称、项目编码、收入项目、收入金额、代理银行等信息。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要按规定向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财政专户收入信息,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要向执收单位报送财政汇缴专户收入信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按月核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信息,保持帐务一致。
  (三)健全票据管理体系
  预算外资金收入来源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等,按照执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领取,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票据。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核销等,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来源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需要纳税的,使用省级以上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税务发票。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纳入票据管理体系,其信息包含执收单位开票日期、缴款书编号、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名称、收入项目编码、缴款金额等内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统一制定,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监(印)制,印制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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