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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畜牧部门的作业设计,粮食部门要根据退牧户居住分布情况,合理划分供粮企业,并落实到户。为方便退牧户领取饲料粮,承担退牧饲料粮供应的粮食企业在没有库站的苏木乡镇可增设临时供应网点。粮食调运费用和临时网点增设费用由所在旗县财政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提供调运饲料粮贷款。饲料粮供应前,旗县财政要预拨部分供应费用和检测费用,保证饲料粮正常供应。
  第三十条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保证目标、任务、粮食、资金、责任五到位。项目负责人由旗县畜牧局长担任,对项目建设技术、标准负全责。旗县、苏木乡镇层层落实退牧还草工作目标和责任,签订责任状,负责项目落实、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合同制。项目旗县与退牧户签订退牧还草合同书,与项目设计、施工、管护、监理、技术支撑等单位签订工程委托合同书。
  第三十二条 实行监理制。自治区对退牧还草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监理委托合同条款,保证退牧还草工程任务顺利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实行技术支撑制。由自治区畜牧科学院组成科技咨询指导专家组,负责全区退牧还草工程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工作。项目旗县应建立技术任务双承包责任制,由科技人员对退牧还草工程进行分片承包,技术承包人与旗县畜牧局签订技术承包合同,报酬与工程质量挂钩。
  第三十四条 实行管护责任制。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苏木乡镇负责辖区内退牧草场管护工作,安排专职管护人员,严禁在退牧期间放牧利用。旗县草原监理部门负责退牧草场监督和巡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退牧还草举报制度。项目旗县、苏木乡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违法、违纪、违约现象一经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举报有功人员应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监督和稽查制度。旗县畜牧主管部门委派技术人员进行退牧还草工程质量检查,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和实施进度,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自治区、盟市派出工程稽查员,监督检查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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