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退牧还草工程旗县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逐级上报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乙级以上资质单位单独或联合编制。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项目年度计划,旗县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经盟市计划、畜牧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畜牧业厅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畜牧业厅会同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和批复,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旗县畜牧局负责组织编制作业设计。作业设计以苏木乡镇为单位,设计到村、组、户,落实到地块。经盟市畜牧主管部门审批,报自治区备案,并送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部门凭此划分供应库站)。作业设计一经批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准随意扩大范围。超出计划部分,由旗县自行解决饲料粮补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地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牧还草围栏补助,结合京津风沙源治理和草原围栏项目配套使用。具体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旗县畜牧部门与退牧户签订退牧合同书,明确农牧户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确定退牧年限、起止时间、退牧面积等项内容。
第二十七条 核定退牧面积以农牧户草原经营权证为依据。转包、租赁、转让的草场,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有关规定,在旗县畜牧部门备案的,以流转合同为依据,并由旗县畜牧部门委派技术人员实地勘察核实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八条 饲料粮发放由旗县粮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退牧户凭《退牧还草证》和《退牧还草合同》到指定供应点领取退牧期补助饲料粮的50%。旗县畜牧部门要按退牧期限,以月、季度或年度组织验收退牧还草工程,合格后颁发《合格证》,退牧户凭《退牧还草合同》和《合格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剩余的50%饲料粮。补助饲料粮必须直接兑付到户。
第二十九条 饲料粮源的组织、调运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退牧还草旗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饲料粮的调运按先旗县、后盟市、再自治区分级按辖区就近筹措的原则组织,原则上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品种以玉米为主,根据承供企业的实际库存搭配其它品种。饲料粮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