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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暂行规定》,以牧户为单位,根据可食饲草贮量,确定牲畜饲养量,实行以草定畜,做到草畜平衡。
  第八条 以嘎查村为基本单元,采用同一模式,统一实施;以农牧户为对象,统一验收,兑现粮食补贴。
  第九条 退牧还草期限为5年。退牧还草期间,国家给予必要的饲料粮补助。每年每亩草场补助标准为,全年退牧5.5公斤,半年退牧2.75公斤,季节性退牧1.375公斤。
  第十条 退牧还草草场,国家给予必要的草原围栏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将在年度计划内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实行“谁退牧、谁管护、谁围封、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调动农牧民积极性,使退牧还草成为农牧民的自觉行为。
  第十二条 退牧还草地区应把退牧还草工程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畜牧业基础建设、草原生态建设等结合起来,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可以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基本草牧场、配套草库伦、人工种草、草原改良、青贮饲料种植、棚圈、饲草料加工机械等基础设施建设,为实施退牧还草、舍饲圈养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退牧还草旗县以人民政府名义发布退牧令,规定退牧时间、方式、政策措施、奖惩办法等。
  第十四条 加强退牧还草执法工作,退牧期间违反退牧规定私自解除退牧、擅自放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各部门分工配合,分级管理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自治区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计划、财政、畜牧、粮食、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退牧还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有关政策,部署各项任务,研究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牧业厅。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处理日常工作,提交需经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重大原则问题,通报全区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情况。
  各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退牧还草工程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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