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354号 2002年11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切实搞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牧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计划的试点旗县。
第三条 退牧还草工程指导思想:
坚持“围栏封育、退牧禁牧(轮牧)、舍饲圈养、承包到户”的建设方针,以政策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充分调动农牧民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通过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有效遏制天然草场沙化、退化,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
第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休则休,宜禁则禁,宜轮则轮;
(三)政策引导与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
(四)以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为重点,以嘎查村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实施。
第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包括季节性退牧、半年退牧和全年禁牧三种类型。季节性退牧是指在春夏季节牧草生长期的3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半年退牧是指在春夏秋季节牧草生长期的6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全年禁牧是指全年禁止草场放牧。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六条 退牧还草旗县,必须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将草场彻底承包到户,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