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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2]354号 2002年11月2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退牧还草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成效,切实搞好退牧还草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牧还林(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和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计划的试点旗县。
  第三条 退牧还草工程指导思想:
  坚持“围栏封育、退牧禁牧(轮牧)、舍饲圈养、承包到户”的建设方针,以政策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充分调动农牧民建设、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积极性,通过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有效遏制天然草场沙化、退化,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草地资源永续利用。
  第四条 退牧还草工程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宜休则休,宜禁则禁,宜轮则轮;
  (三)政策引导与农牧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
  (四)以牧区和半农半牧区为重点,以嘎查村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实施。
  第五条 退牧还草工程包括季节性退牧、半年退牧和全年禁牧三种类型。季节性退牧是指在春夏季节牧草生长期的3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半年退牧是指在春夏秋季节牧草生长期的6个月内禁止草场放牧。全年禁牧是指全年禁止草场放牧。

第二章 政策措施

  第六条 退牧还草旗县,必须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将草场彻底承包到户,核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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