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费及暂定金;
(五)法规规章、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可竞争费用包括:
(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二)综合费;
(三)利润;
(四)工程特殊费。
第二十一条 可竞争费用由投标人自主报价,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根据企业定额报价的项目,其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低于市造价站发布的定额消耗量最低控制线时,应附有其企业定额的分析资料。
(二)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等各专业工程主要消耗材料单价低于同期市造价站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最低控制线时,应附有材料供货单位的书面供应承诺书。承诺书中要列出供货单位对质量、等级、单价、数量等内容的承诺,并提供相关票据、文件等证明材料。
(三)综合费总价应满足投标人企业管理成本支出的最低要求,如满足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施工期的工资、临时设施费及企业办公费用等日常支出。
第六章 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的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或者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低于第二十一条所列的各项控制线的,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出的书面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评审。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有关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出现认定异议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办和市造价站应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和计价行为监督,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法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在向市招标办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同时还应向市造价站提交中标人的投标报价、成本分析资料及评委对投标报价的评审资料。市造价站收到有关资料后,若发现投标人低于其成本价中标的,或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中标的,应自接到有关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提交书面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