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标底的编制
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标底依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费用标准、计价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照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参考价进行编制,对施工图以外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等费用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市场因素给予充分考虑,并列入标底。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类别、建设工期等计价标准,应执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标底应保证编制质量,不得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价。标底成果文件应由编制单位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章,签字人应对成果文件负责。
第十六条 招标工程设工程控制价的,工程控制价的编制应执行标底编制有关规定。
第五章 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标准及费用标准或依据企业定额,根据市场价格及投标人实际情况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的单价中,不得出现某项单价重大让利,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投标报价。
第十九条 投标报价成果文件须由本单位造价工程师或预算员签字并加盖执业章。
第二十条 投标人的报价由不可竞争费用和可竞争费用构成。不可竞争费用应严格执行有关费用标准,不得降低标准进行竞标。不可竞争费用包括:
(一)劳动保险费;
(二)建筑税金;
(三)应缴纳的各种规费(定额测定费、墙改基金、水泥扶散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