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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标底编制及投标报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受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具体负责对招投标工程计价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构成

  第四条 工程造价由建设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独立费等费用构成。
  第五条 木办法所称建设成本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所必须耗用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用等生产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第六条 招标投标工程的标底和投标报价一般应采用综合单价法编制。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全费用价格,其价格组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劳动保险费、规费、利润和税金。
  第七条 独立费用由工程特殊费、两贴、水泥扶散基金、墙改基金及其税金等费用组成。
  工程特殊费是指企业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或建设单位的特殊要求,为完成工程必须发生的,但又末包括在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平价内的费用。具体内容包括文明施工措施费、提前竣工措施费、优良工程费、市政工程交通干扰费、特殊技术措施费等。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核对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必须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进行编制。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做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投标期间若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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