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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内政字[2002]337号 2002年12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基础性、社会性工作,是实现“持证用地、凭证管地”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区土地登记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特别是国有农牧场土地、城镇住房用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滞后,纠纷较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这项工作的进度。
  一、加快工作进度,按时完成任务。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2003年底前全区要完成国有农牧场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通过登记发证建立一套完整的历史档案资料。2003年底前全区要基本完成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向购房产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证书。2004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按时完成任务。
  二、搞好调查研究,规范登记行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农牧场土地确权规定(暂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若干规定》,从我区改革、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出发,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土地登记发证要按照先易后难、急用先办的原则,对权属明确无争议的国有农牧场土地,急需进入二级市场的城镇住房用地,以及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和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应优先办理。
  三、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利益,各级政府要按照“便民、护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办证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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