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设施建设
  改善和提高河网水质,是解决杭嘉湖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的根本措施。杭嘉湖各级政府要加强水资源保护,结合杭嘉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与供水水源保护地的建设工作,加大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综合整治水环境,不断改善水源,提高水质。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失时机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设施建设。杭嘉湖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禁采限采的期限要求,做好地面水供水替代水源的规划、建设工作,特别要加快禁采区、限采区的水源、供水设施与管网的建设,保证禁采限采计划的实施。要不断提高城市中心水厂的供水能力,扩大供水区域范围,加快供水管网向乡镇、村延伸。凡自来水管网到达的地区,原则上都要逐步停止开采地下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封井。
  四、加强地下水的监测和监管等基础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下水动态和地面沉降监测。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制定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点,改进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建立一批地面沉降监测点和标组。观测资料和成果要及时报告各级政府与相关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深井管理,及时了解和定期检查取水户的用水情况,监督考核开采计划的执行。已建成的深井必须具有取水许可证、计量装置、用水台账以及标明井位、井深、取水层位、施工队伍等情况的铭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取水情况,取水户要确保计量装置的完好运行。无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损坏的,按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连续运行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经批准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年初第一个月向水利、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与上一年度用水情况,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同时抄送建设主管部门。
  地下水回灌是控制地面沉降,防止地质环境恶化的有效措施。回灌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回灌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制订并监督实施。
  五、运用经济措施,限制地下水开采
  水资源费是优化水资源配置和推进节水工作的重要手段,我省现行地下水资源费标准偏低,未能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因此,要逐步提高地下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以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地下水水资源费上缴同级财政,专款专用,用于地下水的监测、调查、评价、规划、保护和管理等。对未经批准取水、拒不缴纳水资源费、故意损坏计量装置、非法凿井等违反水法规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杭嘉湖地下水限采禁采工作由各市政府负责,分级落实责任制。省级水利、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目标责任制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计划组织实施不力,不履行封井压采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凿深井取用地下水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