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沿海平原地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量开采地下水问题。杭嘉湖地区超采地下水引起地面沉降的问题尤为突出。为切实保护地下水资源,控制地面沉降,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杭嘉湖地区地下水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地下水超采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下水超采引发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监测,杭嘉湖地区已先后形成了多个以城镇为中心的区域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并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地面沉降,沉降中心最大累计沉降量已达837毫米。在地面沉降严重的地区,洪涝灾害加剧,桥梁净空减少,水准高程失真,部分水利工程效益衰减,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受到严重影响。近年来,虽然杭嘉湖各地采取了措施,地下水超采的情况有所缓解,但还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控制地下水超采,保护地下水资源,遏制区域性地面沉降,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杭嘉湖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把控制地下水超采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实行禁采限采。
  二、划定地下水限采区和禁采区,严格控制开采总量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划定杭嘉湖地下水限采区与禁采区,提出禁采、限采的实施计划,杭嘉湖各市县(市、区)要认真执行。地下水位降落中心及其他已发生严重地面沉降的地区划为禁采区,严禁增打新井,实行压采封井,原则上开采总量每年压采三分之一左右,到2005年底除地面水供水管网未及地区允许采用地下水作为直接饮用水源外,一律停止开采。沉降中心周边及其他地面沉降较为严重地区划为限采区,禁止增打新井,停止办理取水许可和凿井审批手续,实行限制开采,用3至5年时间调整供水结构,解决替代水源,压缩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地面沉降。
  非禁(限)采区也应从严控制地下水开采,无特殊需要不得增打新井。确需增打新井的,必须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15号令要求,进行水源论证,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核,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还需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要控制开采总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下水勘查、评价成果、开采动态与地质环境变化等情况,提出年度地下水开采计划,市县政府严格按计划执行,避免地区、层位、时间“三集中”开采,杜绝新的超采区产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