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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八条 住宅装修企业资质条件符合以下标准,年检结论为合格:
  (一)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承揽装饰装修工程业务;
  (二)严格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经批准后施工;
  (三)未发现将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及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合格。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六)未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七)能及时、如实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并维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八)认真履行保修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达到用户满意;
  (九)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住宅装修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的,但不低于标准的80%,其它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没有发生违反第十八条所列规定之一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任何一项未达到标准的80%;
  (二)有违反第十八条所列规定之一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由审批部门负责收回资质证书,取消资质。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住宅装修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未参加年检企业名单。
  第二十四条 企业遗失《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按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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