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前,应征求同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意见。
新成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徽省住宅室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和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四)企业所完成代表工程的合同及验收资料;
(五)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或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和专业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
(七)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一条 《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装修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时间与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时间相一致。
第十六条 住宅装修企业资质年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以下资料:
1.住宅装修企业资质年检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4.企业经营情况报表及财务报表;
5.企业名称、主要人员等变更的,提供变更等相关材料;
6.年检年度内,代表工程所在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签署的企业执行国家、省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法规意见,代表工程不少于两个。
7.其它需出具的证件、资料。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年检由审批机关负责办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20日内,对企业资质做出年检结论,并记录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年检结论有效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