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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申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主营为工、商、贸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

第二章 资质标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标准:
  (一)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4年以上从事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财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员以上职称或相应专业学历;企业有资质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人;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且建筑学或室内设计、环境艺术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二)企业有木工、瓦工、油漆、电气、水暖等专业的施工操作人员,其中持证上岗人员不少于8人。
  (三)企业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达25万元以上。
  (四)企业近三年内承担过两项单项合同额10万元以上或四项单项合同额5万元以上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度工程结算收入40万元以上,且工程质量合格。
  (五)企业具有相应的施工机具。
  第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可承担单位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各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考核工作,有关培训发证等具体事务性工作按照《安徽省建设厅适应性岗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 住宅装修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审批和发证工作。审批结果在每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时报建设厅备案。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和资质等级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标准审批的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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