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管[2002]368号)
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
现将《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施行。各市在施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将书面意见及时反馈给厅建管处,以便今后《暂行办法》的修订。
《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已由我厅统一印制,有关证书及审报表的具体事宜,请各市与省建筑装饰协会联系。
安徽省建设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住宅装修企业)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提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279号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部长令110号)、省人大颁布的《
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申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五条 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