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02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施行。
省长 薄熙来
二00三年一月十二日
辽宁省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辽宁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
第三条 辽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辽宁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授权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辽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
辽宁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工商、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新闻单位的专业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生产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
(二)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条件,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全省同行业前列;
(三)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四)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或者产品质量认证,未发生过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五)产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七)产品的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八)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辽宁名牌产品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