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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省经贸委关于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等业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均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各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向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
  省内跨市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税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县内跨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商、卫生、环保、质监、消防、烟草、药监、文化、出版、邮政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企业经营专营、专卖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许可证)时,对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执法检查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减少对企业的多头重复检查。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对连锁、物流企业登记挂牌的送货机动车,要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等便利。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确保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八、切实加强对连锁经营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连锁经营作为推进流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打破部门分割、地区封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改革各种不合理的行政审批制度,依法行政,强化服务,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消除连锁经营发展的体制性和政策性制约因素,为连锁经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在拓宽连锁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和跨区域、跨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能,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省的连锁经营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全省经济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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