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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六)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建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活跃、有序、健康繁荣的文化市场。加强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强化市场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稽查队伍的建设,按照工作实际需要编制市场稽查人员,并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0]4号)精神,解决日常工作和办案经费,促进文化市场繁荣有序发展。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保障全省基层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十七)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基层文化建设的重要性,要切实将加强城乡基层文化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主要责任在县(区)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区)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要专题研究1—2次基层文化工作,要将基层文化建设进展情况向同级党委常委会作一次汇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解决工作中的突出困难。要大力推进文化先进县、少儿文艺“蒲公英计划”、知识工程和文化资源信息共享工程的建设,加快基层文化事业的发展。
  (十八)各级财政部门对文化事业的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投入水平应逐年提高,争取在十五末达到所辖人口的全国平均水平。要安排对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设备及其维修、流动文化车购置、文化队伍教育培训、民间艺术的抢救、整理、老年教育等经费的投入。省财政要适当增加全省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维修和文化站建设专项补助经费,对于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省财政也将拨给专款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导向作用。
  (十九)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文化站是全额预算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其公益事业性质;确保单位编制的正确使用;确保人员工资的按时发放。要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的业务费和公共图书馆的购书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计划单列,并逐年有所增加。县财政每年安排的文化馆业务活动费和图书馆的购书费分别不得低于所辖人口人均0.20元(贫困县按所辖人口人均0.10元)的最低标准,乡镇(街道)财政每年安排的文化站的业务活动费不得低于所辖人口人均0.30元的最低标准。各市群艺馆的业务活动费和图书馆的购书费比照县级馆标准执行。保障公益文化机构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公益文化在传播先进文化中的主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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