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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加强文化设施的管理和利用。市、县(区)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乡镇文化站的设施维修及必要的设备配置,应由同级财政安排。要防止文化设施被挤占、挪用、平调,凡被挤占、挪用、平调的文化设施要坚决退还文化部门。严禁文化资产流失。要进一步完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文化站的综合服务功能,努力开展公益性、群众性文化活动,也可利用现有设施开展文化类经营项目,提高文化设施的利用率。
  三、加强建设,深化改革,努力造就一支专兼结合的文化队伍
  (八)各市、县(区)在机构改革中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在乡镇 (街道)设置和完善综合性文化站。要继续落实《陕西省乡镇(街道)文化站编制标准》(陕编发[1997]10号)。县(区)、乡(街道)人民政府要认真解决好文化站干部和乡聘电影放映员的生活及政治待遇问题,稳定基层文化队伍。文化站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文化站长的聘任、调动、任免要征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文化站长要进行统一培训,统一持证上岗。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文化站工作。努力把文化站建设成为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设施、有活动的综合性文化服务机构,成为基层宣传文化工作的基础。
  (九)深化群艺馆、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和文化站的人事制度改革。积极实行馆、站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实行人员聘任制和从业资格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公开面向社会招聘专业人才,实现选拔人才的市场调节和社会化。文化站人员要按照事业单位规定评聘职称。有关部门要提高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高级职称的岗位比例。实行科学的岗位规范制度和严格的单位、个人工作业绩评价体系。逐步建立有利于调动文化工作者积极性,推动文化创新,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促进社会文化繁荣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鼓励基层中青年文化干部到省内外大专院校学习,并在时间和经费上给予支持。不断提高基层文化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不断强化群众文艺骨干队伍建设,逐步确立本地区群众艺术各专业的骨干带头人。支持发展民办社会文艺团体、民办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和文化经营户,积极培养业余文艺骨干,充分发挥他们的艺术才能和组织开展文艺活动的积极性。要组织艺术家深入基层,加强艺术的培训辅导,夯实基层群众艺术工作基础。注意扶持、发挥农村和城市街道居委会中有文体专长、热心公益事业的文化型家庭在基层文化活动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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