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统筹规划,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的重点是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综合性宣传文化站。“十五”期间,要努力实现“县、区有文化馆、图书馆”的目标。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文化站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不搞重复建设。对同一城区的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文化站要合理布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各市要设立群艺馆、图书馆,馆舍建筑面积标准分别为2500平方米以上。县(区)都要分设文化馆、图书馆,馆舍建筑面积标准各为1000平方米以上。经济贫困、人口规模较少县的文化馆、图书馆也可合二为一建设,建筑面积标准不低于1200平方米。农村要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因地制宜地建设集文化、宣传、广电、体育、科技培训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乡镇文化站以及村文化室等。文化站 (乡镇、街道)要有独立的站址,建筑面积标准为300平方米以上。城市社区和居民小区要配套建设文化室,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设立图书报刊阅览室和综合活动室,同时要有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大城市及中等城市的辖区应从实际出发,设置少年儿童图书馆或特色图书馆。要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中开辟老年、少儿和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老年文化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青少年校外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
(五)把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的整体规划。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会同文化部门按照国家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城镇建设中,本着群众就近、方便和经常参加文化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城镇文化设施建设。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是公共文化设施,要作为重点规划好。经济开发区、新建的居民小区和农村小城镇建设,必须规划配套建设文化服务设施。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非营业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应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文化设施用地的,必须按谁拆谁建,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的原则办理,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资产置换,盘活现有文化资产存量,其重建或置换后规模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市、县 (区)政府要减免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等公益文化事业的城市设施建设配套费。
(六)加大文化设施建设力度,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应向基层倾斜。在“十五”期间,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中央文化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完成列入中央补助建设计划的12个县级宣传文化中心和43个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的新建项目。同时,还要积极抓好无馆舍或面积狭小的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的改扩建工作。继续抓好中、省共同筹资建设的100个乡镇宣传文化站。省、市、县财政每年共同配套支持建设50个集镇文化站。文化站都应办理《陕西省事业单位登记证》、《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要进一步做好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和影剧院的危漏房舍维修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