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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档案转回入学前生源所在地,也可转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或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不得收取服务费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
  (二)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等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毕业生如需将户口、档案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签定保留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之后,可将本人户口、档案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保留学校两年。已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不能再申请办理保留关系。
  1、关系保留学校的毕业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其不再属于在校学生,没有学籍,不能在校住宿,不得干扰在校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所发生的各种行为与学校无关。
  2、批准办理保留关系的毕业生,应主动与学校经常保持联系,自觉接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服务。
  3、一年之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给予办理就业手续。办理就业手续时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收取就业服务费。
  (三)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应到学校办理户口、档案以及党、团组织关系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将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保管费(包括不按就业协议就业被用人单位退回的档案)。
  (四)定向生、委培生毕业时按规定回定向、委培单位就业,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不受理定向、委培毕业生关系保留申请。
  七、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秩序的管理工作
  要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各部门和高校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冲击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用人单位进校招聘毕业生时,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招聘活动应主要在高校内举行。面向社会跨学校、跨地区、跨行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按照《陕西省人才市场条例》由各级人才市场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招聘活动的时间要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在每年11月20日以后的节假日进行。要采取措施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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