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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定编和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乡 (镇)以上学校凡是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都要坚决予以清退,优先录用师范院校和具有教师资格的其他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其工资可提前定级,工资标准高套1—2级,其户籍关系可根据本人意愿转至县级公安派出所,人事档案可转至县级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陕南、陕北工作。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陕南、陕北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陕南、陕北工作的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毕业后两年之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毕业生到陕南、陕北特别是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五、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加宽松的落户环境
  各设区市要彻底放开对接收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取消毕业生落户的审批手续。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当地公安部门给予办理落户手续。毕业后一年内初次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视同应届毕业生对待。
  六、完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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