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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加快调整人才培养结构
  按照我省“十五”计划提出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加快调整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势在必行。各高校要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加大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的力度,提高教学质量,使高校培养的人才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教育厅要积极与教育部和省直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加大我省及社会急需专业的招生数量,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规模。对教学质量不高、专业设置不合理而导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减少招生数量,直至停止招生。为了适应社会的需要,要加强对高等专科(高职)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密切合作,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尽快制定高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意见和办法,推动我省高校职业资格证书的顺利开展。
  四、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积极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国家重点行业、西部地区、基层社区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引导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高校既要加强与原有用人单位的联系,同时也要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注意建立新的“就业基地”。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积极引导和支持毕业生到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办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工作。毕业生被非公有制单位聘用后,其档案转至工作单位注册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管理,户籍关系转至接收单位注册地的公安派出所落户。非公有制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毕业生在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期间,由其管理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工龄计算等手续,聘用合同期满后允许正常流动,调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正常调动办理有关手续。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9]50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事业单位锻炼,2—3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录用到机关工作,特别优秀的可选投到县、乡(镇)机关和学校或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乡(镇)以上党政机关选拔的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考试录用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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