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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在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批。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协商,会同办理的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的意见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起草答复稿交会办单位会签后,正式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催办。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及时掌握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催办,督促抓紧办理,并根据办理情况深入有关承办单位,帮助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须经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核把关,再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人审定签发。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厅主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领导人审签,重大问题须经主管副省长或报省长审签。
  第十四条 答复。对建议和提案办理的情况要给代表和委员进行书面答复。答复件应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不能以承办单位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内容要有针对性,表达准确,文字简洁,语气恳切。要按规定的行政公文格式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用纸、缮印、用章。
  省人民政府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有关部门要将办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一式五份。
  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各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组织);代表、委员联名提的,应逐一寄送,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省政协办公厅各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和提案,应抓紧时间办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答复任务。
  对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复完毕。因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各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提案,承办单位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办复完毕。
  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必须在二个月内办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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