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2002]63号 2002年12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办理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是促进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重要方面,省政府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办理工作的重要性,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调查研究、视察活动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组织)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由政府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是坚持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履行
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承办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归口办理、分级负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所承担的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从强化办理职能和落实责任出发,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办理工作需要,成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办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