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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失效]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新建住宅详细规划要求,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配套项目,并督促住宅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第七条 (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
  市住宅发展局应当将住宅竣工配套计划,下达给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具体落实。
  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应当根据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签订住宅配套合同,落实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责任。
  公共建筑设施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建设,并接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
  共同开发同一住宅项目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协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在配套建设方面的责任。
  对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 (交付使用的审核申请)
  新建住宅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宅发展局或者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交付使用审核的申请。
  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审核表;
  (二)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的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住宅及公共建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五)市政、公用配套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交付使用的审核机关)
  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市住宅发展局组织审核。
  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
  第十条 (交付使用的审核程序)
  市住宅发展局或者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新建住宅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交付使用的要求)
  新建住宅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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