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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3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四项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30日)修正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2月21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20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2月27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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