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违规处理
(一)采购人。
1.对逾期报送本部门年度小汽车购置计划或不执行本办法的,仍按公开招标程序办理;
2.对于擅自采购小汽车和办公设备的,一经查出,将按照
《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采购人与协议经销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后未履行合同的,按
《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协议供货经销商。
协议供货经销商发生下列行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规定取消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经销商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
1.不按时向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月份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执行进度情况的;
2.市场价格下调之后,政府采购的协议价格未及时按优惠率同比例调整,未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的;
3.协议供货价格与市场零售价格相同或高于市场零售价格的;
4.擅自、变相提高价格的;
5.与采购人串通违反财经纪律的。
第十一条 省级采购人采购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电器设备,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的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略)
2.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直接向经销商支付自筹政府采购资金承诺书(略)
3.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略)
4.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略)
5.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验收报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