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制造厂、经销商要认真履行与省财政厅签订的《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协议供货协议》的承诺。办公设备生产厂、经销商要认真履行《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的承诺;
2.遵守政府采购规则,履行协议供货经销商的义务,不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及不符合承诺的信息,不向采购人提供不合法、不合规的各种返利、回扣(包括物品、有价证券),不以政府采购协议经销商名义从事超出经销商权力的任何商业活动,不损害政府采购形象;
3.恪守诚信、优质服务。认真履行与采购人签订的《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
4.在每月月底向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发送进货价格、市场价格、协议价格、优惠率变动信息。同步调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价格、优惠率并报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备案;
5.配备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在每月初3日内向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办公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统计表》(格式略)、上月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和非协议同类商品零售价格(发货票价格)情况;
6.接受河北省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向检查人员提交零售发货票、销售账目、进货合同、有关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有权拒绝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
8.自愿参加采购人在协议供货经销商范围内进行的自行询价;
9.省财政厅认定的其他事项。
(四)采购人。
1.严格按要求编制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年度内购置小汽车计划编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部门年度各种小汽车的采购计划;
2.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3.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规定格式的《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对经销商所供货物按协议供货合同进行验收,并在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签发《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验收报告》;
5.及时向省级财政支付中心签发《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或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经销商支付货款;
6.如果发现经销商有违反协议供货合同等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监察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
7.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政府采购协议范围内的小汽车和办公设备;不得向中标经销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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