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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代省级采购人与汽车制造厂签订《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协议供货协议》;
  5.及时了解和掌握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商品价格信息,除省财政厅认为属于商业机密不能对外公布的外,协议供货制造厂、经销商及其商品信息将及时在“河北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hbgp.gov.cn)”上公布;
  6.对省级采购人购置小汽车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及时送达协议供货的汽车制造厂或经销商;
  7.对采购人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在采购人选定协议供货经销商及其产品、型号、配置、价格后,向协议供货经销商签发《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对采购人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的《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格式略)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采购人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商之外另行选择经销商的,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向经销商签发《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采购办公设备一次性供货通知书》;
  9.监督、检查协议供货经销商履行《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承诺书》情况,内容包括:
  (1)市场价格、采购价格和采购优惠率执行情况;
  (2)向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报送市场价格以及其他资料情况;
  (3)经销商供货情况,商品质量、售后服务情况;
  (4)采购人进行询价的,询价情况;
  (5)对反映的问题需核实情况;
  (6)协议供货资金结算情况。
  (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
  1.接受河北省财政厅代采购人的委托,定期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
  2.向河北省财政厅报告预中标制造厂、经销商及其产(商)品和价格(优惠率)、售后服务承诺等全部资料;
  3.及时了解和掌握协议供货经销商供货范围内的产品质量、价格信息;
  4.对采购人向其备案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查处;
  5.对采购人在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经销商之外另行选择经销商的申请,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6.省采购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协议供货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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