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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交通工具、办公自动化设备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采购人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该合同文本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在招投标前统一拟定,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协议供货经销商确定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协议供货经销商备用)。采购人与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合同时,须持《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单位证明信、经办人工作证、身份证及有关资料。
  (六)采购人与经销商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将《河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副本分别送省财政厅、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各一份备案。
  (七)协议供货经销商供货、采购人验货。协议供货经销商、采购人分别按《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供货、验收。采购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验收报告》(附件5)中。
  (八)支付资金。采购项目属于纳入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省级财政支付中心凭采购人出具的《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明细表》、《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通知书》、《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合同》、《河北省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验收报告》、发货票,将货款直接支付给协议供货经销商。
  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或使用财政已拨入采购人银行账户资金的,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直接向协议供货经销商支付资金。
  第九条 权益保护。为使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省财政厅和采购当事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府采购小汽车、办公设备协议供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
  1.制定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范围,对协议供货经销商资质提出具体要求;
  2.代采购人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对小汽车、办公设备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具体组织招标;
  3.对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初选的预中标制造厂、经销商的基本情况、资质、经营状况、服务质量、销售价格、优惠率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将通过审核后的中标制造厂、经销商及产(商)品的有关情况、价格情况通知省级采购人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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